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221号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管理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8TK8K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90984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