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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途物流有限公司、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354号 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MYDU3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107国道东、南十支沟南、信息交易中心【幢】0**2层C2-0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58849197H,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777号绿地月湖国际星城A1栋01**商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烈。 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909840F,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想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鸿 书 记 员 杨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