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130号
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鄱阳湖**嘉园建材市场7号商业楼第一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7591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90984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依法退还原告江西金鼎金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0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