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409号
原告:***,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本案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