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690984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本案***起诉的事实基础与你院审理的原告***市量子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2民初37号】,***量子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基础都是基于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绿地昌南里项目桩基工程”项目,***和***量子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主张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应将两个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防止法院在裁判之间出现矛盾情况。你院在明确告知***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并追加其为(2020)赣02民初37号案件的当事人,且***同意的情况下,未将两案合并审理,也未追加***参与(2020)赣02民初37号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冬
审判员 ***
审判员 **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