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4625号
原告:西安经天交通工程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红,该所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姣,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静,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袁斌,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经天交通工程技术研究所与被告邱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邱静亦对雁劳仲案字[2016]336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吴娜
代理审判员 卢帆
人民陪审员 刘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璐
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