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931号
原告:四川泸州百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文化宫图书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089280077。
法定代表人:向应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隆昌金鹅镇白塔路二段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090009645。
法定代表人:马义春,总经理。
原告四川泸州百花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州百花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泸州百花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媛媛
书 记 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