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2执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4T。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0U。
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85856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30元,由被告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给付40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剩余案件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被执行人已在执行立案期间履行了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0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养荣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志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