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2民初3966号
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均。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76元,减半收取19036元,由原告四川春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明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