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鼎荣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广西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2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流鼎荣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镇朱砂路金旺旺商贸城B1区11号楼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20QA58。
法定代表人:邓荣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紫然,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永顺路二区0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P18FYXQ(3-1)。
法定代表人:曾诗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文焕,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文,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流鼎荣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冠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一审判决认定的结算依据不是原件,冠科公司又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印证的情况下,一审采信没有原件的结算依据,认定本案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不当。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工程款是否结算,结算金额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北流鼎荣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蒋绍德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葛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