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逸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安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民初1213号

原告: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星湖城市之星**。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创意园****/div>

法定代表人:高佳振。

被告:江苏省江安高级中学,住所,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div>

负责人: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恺,被告单位总务处主任。

原告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宇公司)与被告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骏公司)、江苏省江安高级中学(江安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及被告江安中学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逸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空调货款及安装费合计582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及安装费4728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9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00台空调,具体提供给被告二实际使用。采购的空调型号为KFR35GW20MCA,单价2000元一台,总价值人民币20万元。原告应被告一的要求,于2018年4月21日向被告二实际交付并安装,由此产生了8280元的安装费用,原告先行垫付。双方签订的《空调采购合同》里明确约定,2018年7月30日前被告一应付清所有货款20万元,但被告一仅陆续支付了151000元货款,尚欠货款5万元及安装费8280元未给付。被告二作为空调的实际接收方,应当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江安中学辩称:原告强宇公司与被告逸骏公司之间的《空调采购合同》与被告江安中学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江安中学安装的100台空调是被告逸骏公司与江安中学签订的赠与协议捐赠给学校的,捐赠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均明确的。

被告逸骏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被告逸骏公司与原告强宇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合同》:“甲方(供货方):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采购方):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甲乙双方就空调采购上,经过合理友善沟通,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采购空调,品牌为海尔,型号为KFR35GW/20MCAB,数量一百台,单价2000元/台,总价共计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整。二、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0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0,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0,2018年7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0,即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款项200000.00元。三、附加注明:此价格包含空调价格及安装费用,不包含超出范围的辅材费用。超出部分铜管80元/米,不增加不算费用。打孔每个打孔价格30元,不打孔费用不增加。空调支架30元/付,不使用不增加费用。四、送货时间: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在2018年4月21日前将所有空调送至指点地点: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高级中学。五、安装时间:安装时间在第一笔款项到位后一周内进行上门安装。六、违约责任:本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和诚信的商业法则,甲乙双方需严格根据合同内容执行相应条款,保障采购过程顺畅。如若因非不可抗因素导致合约未能履行,双方可进行沟通或者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方代表:李智强(签名),甲方签章:(印章),联系方式:135××××9666,签约时间:2018年4月19日,乙方代表:高佳振(签名),乙方签章:(印章),联系方式:177××××8688,签约时间:2018年4月19日”。

合同签订后,被告逸骏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陆续支付款项,原告强宇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送35台、2018年4月22日送65台至被告江安中学进行安装,并由被告江安中学总务处主任陆书恺进行签字签收。在安装过程中产生8280元安装费用,此后被告逸骏公司仅给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强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逸骏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佳振(手机号码177××××8688,微信号:×××)在微信中多次沟通,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逸骏公司仍欠57280元未给付。

另查,2018年1月1日,被告逸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佳振与被告江安中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甲方(捐赠人):高佳振,乙方(受赠人):江苏省江安高级中学,……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下述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下述捐赠财产。彩色显示屏三块;彩色电视机30台;空调100台。(运输、安装及售后均由甲方负责)。第二条,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甲方:高佳振(签名),乙方:江苏省江安高级中学(盖章),签订时间:2018年1月1日。”

因被告逸骏公司未能给付欠款,原告强宇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所如请,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于诉讼中又给付一万元,目前仍欠47280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空调采购合同、销售单、现场照片、微信对话截屏、中国电信缴费凭证、被告举出捐赠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强宇公司与被告逸骏公司之间签订的《空调采购合同》均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被告逸骏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对于所欠货款及安装费用5728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佳振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中明确了欠款数额且多次约定给付日期,但均未能履行,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给付1万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逸骏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728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江安中学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案涉的合同签订主体中并无被告江安中学,该合同约定的供货及付款义务均与被告江安中学无关,被告江安中学接收100台空调是基于其与高佳振的捐赠协议,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江安中学对于《空调采购合同》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原告强宇公司要求被告江安中学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72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赵剑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