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逸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7000379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
被执行人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LM820E,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高佳振。
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6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72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强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7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619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反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货款47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619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