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侯天路6号山水富地31幢134。
法定代表人:史向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滨河路旗开新居8幢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尹泓,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479739.86元(暂计)。因义务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处置该不动产时,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该二套房产在银行全额在建工程抵押,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款,可能造成无益拍卖。特申请暂时不处置该二套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尹泓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79739.86元(暂计)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我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史建榕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