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5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河南恩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恩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负责人:朱新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浩,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伟,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洛阳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聪敏,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史向飞,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曲景峰,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宋江涛,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及原审被告洛阳晨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聪敏、史向飞、曲景峰、宋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牛永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亚方
书记员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