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792号
申请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6号山水富地31幢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路旗开新居号8幢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新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420万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