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2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款项4642801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488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26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