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2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款项4642801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488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26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