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4621号
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道办大***待路连接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KYWL29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系昆明市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区双水街道明硐湖国际新城一期集中商业街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H4CM4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寻甸金甸复合瓦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