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6818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南宁安吉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065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杨山路(***等**)**信用代码:91430424MA4Q3XPE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门面码:91520290MA6H4CM4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鑫鼎义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天粟园****:91520200MA6GYJ6Q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月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4月30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鑫鼎义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681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99173.5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中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鑫鼎义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9173.5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