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190号
原告:江西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三。
被告:上高县利高水电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志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高县利高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上高县利高水电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江西世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家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晏小琴
书记员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