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湖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111号 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纺织服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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