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2111号
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纺织服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