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344号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水路与省道101交叉口向北1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71276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9420790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86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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