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1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联系。
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9420790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联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