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1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联系。 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9420790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联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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