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释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鼎弘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释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0182执13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弘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释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4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释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弘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47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弘担保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释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47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