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5740号
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948827217。
法定代表人:杨菊红。
2020年8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就达坂城区1:2000正射影像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服务、鄱阳秀美乡村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服务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签订了数据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技术服务,并向被告交付了相关技术成果,并于2019年5月29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交付技术成果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收到发票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关合同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北京航天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显示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约定有效。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应向甲方所在地即北京航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励创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