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璜泾和平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八号路南、十九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成艳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过浦发银行协助扣划了被执行人14438.27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无其他存款、车辆等财产,房产已抵押并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剩余部分879605.11元,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