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财保7号
申请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键。
申请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万元。焦作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2020)焦仲案字第(131)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1.账户名: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7×××46;2.账户名: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焦作中旅银行,账号:50×××36)。冻结银行账户的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同等价值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梦男
书记员张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