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3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青岛路东、发达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本案以人民币76500元结账,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8年4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5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2、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2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下落。据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之前是用的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因不符合泰兴市开发区的产业规划被关停。后因还不上贷款,于2015年由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旗下的江苏智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被回收并过户至江苏智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关停后,就重新办了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也没办得起来,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资产,现在已经停产很长时间了,法定代表人**是外地人,不清楚他在哪儿。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公司早已经停产了,公司监事王某在外面要钱。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2018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8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进程告知,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