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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普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715号 原告:无锡市普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798719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9077U,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科技创业园一号楼418-4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普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亚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已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纠纷已解决,故普亚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亚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