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715号
原告:无锡市普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798719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9077U,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科技创业园一号楼418-4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普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亚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已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纠纷已解决,故普亚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亚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