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豪工程设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科技创业园一号楼418-420室。 法定代表人:万书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政公司)、安徽省万豪水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7571.6元;二、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储金才受安徽新政公司、万豪公司指派,进行岳西县天堂镇竹篙尖拦河坝工程。2018年8月22日,储金才安排案外人**找***从事打孔工作,上班期间每天在高噪音且无任何劳动保障环境下高强度工作9小时以上。同月25日下午,***发现右耳听力受损,即先后到岳西县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左侧噪音性耳聋。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且双耳听力障碍与此次室外作业振动性、噪音性有因果关系。2019年7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新政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承建岳西县竹篙尖拦河坝工程,期间,其中液压升降坝工程转由万豪公司承揽施工。新政公司及万豪公司均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系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作业,依法应由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应为工程承建单位新政公司或承揽部分工程的万豪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故对***直接诉请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已由***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凡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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