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2303号
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馨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421556637007F。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贵伦(特别授权)、卯柔,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房产事业局,住所:**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87897646134。
法定代表人:何煜达。
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房产事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