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山水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14576号
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馨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421556637007F。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卯柔(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贵伦(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山水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文博路财智中心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9LU78P。
法定代表人:谷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元公司”)与被告毕节山水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山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卯柔、糜贵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水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毕节金海湖党校周边区域定型图测量的《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包干测绘费50,000.00元,测量面积约900亩,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工作成果于2020年10月1日前交甲方验收,测绘费交清资料后,原告提交付款申请且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7天内付清全部测绘费,并约定如未按期支付,被告按延期天数和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02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测量成果移交清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测绘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测量成果,被告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测绘合同》的约定,支付测绘费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谢。
被告山水公司未到庭应诉、未进行答辩、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毕节金海湖党校周边区域定型图测量的《测量合同》。合同约定包干测绘费50,000.00元,测量面积约900亩,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工作成果于2020年10月1日前交被告验收,如遇雨天顺延;全部工程完成后,交清资料后,原告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7天内向原告结清100%工程款;并约定如未按期支付,被告按延期天数和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移交单,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测量成果资料。被告未支付上述测绘费,经催收无果之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收集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涉案《测量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了测量的义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测绘费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涉案测量成果资料已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节山水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涉案测绘费5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元天纬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山水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