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6552号
原告: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D座11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烁,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宝宝,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鼎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誉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7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0天,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原告誉鼎公司向被告***(账号62×××**)转款26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2018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0天。当天,原告通过浦发银行向被告转账26万元。同时称,被告未支付过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一份、被告与原告股东***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一份、通话记录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予以佐证,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26万元,但原告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0天本院无法确认,本院认定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应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并应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2636.5元,原告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26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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