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

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3229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城市建设勘察测绘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