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1民初955号
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松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松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元,由原告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