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602民初1708号
原告:**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93445773。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步行街梯云路47号(水岸家城9号楼附房)(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红,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梅,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省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0MB1K77788E。
负责人:庄露军,局长。
机构地址:**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街8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桂宇,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该局行政负责人,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秀成,**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发测绘公司)与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发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红及胡春梅、被告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桂宇、芮秀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发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项目合计金额:311.63万元,其中包含项目欠款305万元和利息6.63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根据被告拖欠金额的时间计算利息),给付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通过招标由原告中标。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合同》,合同经费为1026万元。2019年8月12日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2020年9月10日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还款协议》,内容为:合同经费为1026万元,被告已支付30万元,余下经费经双方会同浑江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剩余经费996万元分三年还清,2020年支付332万元,2021年支付332万元,2022年支付332万元。根据协议要求,被告应于2020年支付332万元,被告已支付27万元(注明:被告分三次付款,2020年5月11日支付25万元、2020年9月28日支付2万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30万元,这里包含还款协议中支付的30万元,因此需减去30万元),至今尚欠305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计算,2021年1月1日至今共0.5年,6个月-1年的贷款利率为4.35%,利息计算结果为305万元×0.5年×4.35%贷款利率=6.63万元,欠款与利息合计311.63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局辩称:欠款属实,但具体数额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我方确认,关于利息部分由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利发测绘公司中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的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2019年4月16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甲方)与利发测绘公司(乙方)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合同》,主要约定:工作范围在白山市浑江区辖区范围内,完成总调查面积为1381.88平方公里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项目总金额为1026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0%,即513万元,第二期项目完成总工作量的80%,支付合同金额30%,即人民币378万元,第三期自项目完成后并提交全部合格成果之日起5日内,结清全部工程项目的余款,即人民币135万元;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利发测绘公司分别在该合同落款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9年8月12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甲方)与利发测绘公司(乙方)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经调解,若达不成协议,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提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020年9月10日,甲方自然资源局与乙方利发测绘公司签订了一份《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还款协议》,载明: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通过招标由利发测绘公司中标。合同经费为1026万元,甲方已支付乙方30万元,余下经费经甲、乙双方会同浑江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剩余经费996万元分三年还清,2020年支付332万元,2021年支付332万元,2022年支付332万元。自然资源局及代表与利发测绘公司及代表在该协议落款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签名。
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1日以户名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的账户向利发测绘公司汇款25万元,用途备注为第三次调查;于2020年10月4日向利发测绘公司汇款2万元,用途备注为应付三调费用;于2021年2月10日向利发测绘公司汇款30万元,用途备注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合同。
法庭审理过程中,自然资源局认可欠利发测绘公司2020年应付款305万元。
另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于2019年更名为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
上述案件事实,有成交通知书、《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合同》《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还款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还款协议》已明确2020年自然资源局应付利发测绘公司欠款为332万元,自然资源局亦认可尚欠利发测绘公司2020年应付经费305万元。自然资源局逾期给付的行为给利发测绘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付逾期利息,本院酌情以305万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1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2020年度欠款本金305万元,并以30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0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