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5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
负责人:郑巍,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剑锋,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土地收储中心主任,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芹,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财务科科员,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步行街梯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梅,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红,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对法院扣划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账户名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内存款585238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称,异议人认为此账户资金是2019年第一批新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该资金属于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拨付给白山市江源区土地收储中心的资金,为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江源区土地储备专项使用,资金权属于江源区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土地收储中心将国债资金中用于储备土地报批所缴纳的费用汇入异议人建设项目资金专户,不属于异议人的自有资金,为保障国债资金的安全完整,请求法院解除扣划,将款项返还原账户。
申请执行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与我公司无关。由于异议人拖欠我公司测绘费,导致我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已有一年时间。对于异议人提出的法院扣划款项为专款的事宜,我公司不了解,和我公司也没有关系,我公司认为欠钱就应该还钱。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吉0605执13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名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内存款5852380元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白山仲字第6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200万元,2019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200万元,剩余的111.1905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如被申请人不能按期给付,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7383.70元,由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承担。
白山市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关于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扣划的账户中的款项不是其自有资金,而是专项资金的问题,并提交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回执,2020年11月5日江源区财政局出具的江源财发(2020)1124号财政监督检查告知书,2019年10月23日江源区财政局出具关于拨付土地征收资金的通知、白山市江源区土地储备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体现账户内的资金为土地报批费、防洪基金、高铁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故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应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吉0605执133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邵长艳
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岳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