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05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强,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财务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小区1号楼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有
审判员 隋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