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02民初2109号 原告:**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省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步行街梯云路47号(水岸家城9号楼附房)(江北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934457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省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 负责人:***,局长。 机构地址:**省白山市浑江区铁南街8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0MB1K77788E。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职员,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项目合计金额780.91万元;其中包含项目欠款749.9853万元和利息30.92万元,给付至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浑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被告在2008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25.50万元;签订《**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1.324万元。两项合同合计:426.82万元。根据合同要求,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省厅验收后,将费用全部交付乙方。本项目分别于2010年7月3日、2010年10月12日完成并通过省厅验收。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426.82万元。被告已累计付给原告426.24万元(附拨款明细一张),从2010年10月13日至今尚欠0.58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11.98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计算利息共0.32万元,合计0.90万元。 二、2011时点变更工程(农村部分)项目。被告在2011年11月15日与原告签订《2011时点变更工程(农村部分)》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25万元。本项目于2012年4月6日完成,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成果上报省厅及国家。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25万元。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12.6547万元(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自2012年4月7日至今尚欠12.3453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10.48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计算利息共5.95万元,合计18.30万元。 三、浑江区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被告在2012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浑江区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437.26万元。本项目于2015年12月5日完成,并通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431.30万元(附转账记录一张),自2015年12月18日至今尚欠5.96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6.73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计算利息共1.84万元,合计7.80万元。 四、2016年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项目。被告在2017年1月16日与原告签订《2016年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工程》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33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经费支付方法,甲方在项目全部工作结束后一次性交给乙方。本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完成,并将成果交付被告。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33万元。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20万元(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自2016年12月17日至今尚欠13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5.71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计算利息共3.41万元,合计16.41万元。 五、2017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项目。被告在2017年12月28日与原告签订《2017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6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经费支付要求:甲方在乙方将数据成果上交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交给乙方。本项目于2018年2月1日完成,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成果上报省厅及国家。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26万元。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20.90万元(附银行转账凭证三张),自2018年2月1日至今尚欠5.10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4.57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共0.86万元,合计5.96万元。 六、2018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项目。被告在2019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2018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9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经费支付要求,甲方在乙方将数据成果上交并通过后一次性交给乙方。本项目于2019年1月31日完成,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成果上报省厅及国家。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29万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3.56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共3.82万元,合计32.82万元。 七、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项目。被告在2018年11月18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0万元。根据合同第六条付款要求,测绘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费用的50%,测绘成果提交前支付剩余50%费用。本项目于2020年12月15日成果通过检查并成功上报。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支付所有费用40.00万元。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20万元(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自2020年12月15日至今尚欠20万元未支付,通过计算欠费年限为0.64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共0.47万元,合计20.47万元。 八、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通过招标由原告中标。被告在2019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合同》,合同经费为1026万元。2019年8月12日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2020年9月10日由浑江区人民政府协调三方共同签订《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还款协议》。还款协议内容为:合同经费为壹任零贰拾陆万元(¥1026万元),被告已支付拾万元(¥30万元),余下经费经双方会同浑江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剩余经*****陆万元(996万元)分三年还清,2020年支付佰拾贰万元(¥332万元),2021年支付佰拾贰万元(¥332万元),2022年支付佰参拾贰万元(¥332万元)。此项目于2020年2月20日全部完成并通过省级和国家核查。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浑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支付2020年(第一次)的欠款332万元,经审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5万元欠款。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还款协议》执行,在本次起诉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还款协议》中的剩余所有欠款,共计664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欠费年限为0.58年。根据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共14.25万元,合计678.25万元。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认可欠款事实,但无力偿还。对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八道江分局与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合同》。约定由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负责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八道江分局管辖行政区域内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项目,项目总费用为325.5万元。该项目于2010年11月12日通过验收。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合同》。约定由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负责八道江区行政界线内1388平方公里土地的调查工作,项目费用为101.324万元。该项目于2010年7月3日通过验收。 2011年11月15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11时点变更工程(农村部分)协议书》。约定由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负责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0日完成浑江区遥感监测一张图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和成果整理上报工作和2011年度时点变更工作,费用合计25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4月6日经过验收。 2012年10月8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测绘合同》。约定由原白山利发地矿测绘有限公司负责浑江区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测绘工作,总价款为437.26万元。该项目于2015年12月5日通过验收。 2017年1月16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原**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16年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完成白山市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工程,经费总额为33万元。该项目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验收。 2017年12月28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原**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17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利发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浑江区时点变更遥感监测图斑的外业调查、实地测绘、数据建库工作,经费总额为26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通过验收。 2019年1月10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18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浑江区2018年度时点变更遥感监测工作,经费总额为29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验收。 2020年11月18日,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项目合同》。约定由**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项目测绘工作,收费金额为40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3月9日通过验收。 2019年4月16日,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与**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合同》。约定由**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金额为1026万元。该项目完成后,就付款事宜,在2020年9月10日,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了一份《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合同剩余价款996万元从2020年至2022年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332万元。就该补充协议2020年度款项未如期足额支付问题,**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1)吉06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偿还2020年度欠款本金305万元,并承担以30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1年1月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5月9日,经对账、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确认,出具了一份《利发、浑江分局欠费明细》,其中载明尚欠**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浑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费用5800元,2011年时点变更费用123453元,浑江区农村地籍调查发证费用59600元,2016年度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费用13万元,2017年时点变更费用51000元,2018年时点变更费用29万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费用20万元,浑江区第三次土地调查费用969万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合同》《**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合同》《2011时点变更工程(农村部分)协议书》《测绘合同》《2016年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工程协议书》《2017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协议书》《2018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协议书》《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项目合同》《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项目合同》《浑江区第三次国土调查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利发、浑江分局欠费明细》,以及当事人**等在卷为凭。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原告已如约完成各项测绘工作,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对价。根据双方对账结果,被告应付清所欠各项费用本金。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间隔时间较长,已给原告造成逾期损失。虽双方未有书面约定,但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合同约定应有之义,故酌情支持各尚欠金额从各项测绘工作验收之日或次日起或原告诉请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浑江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测绘费用5800元,并承担以58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011年时点变更工程(农村部分)测绘费用123453元,并承担以123453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浑江区城镇、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测绘费用59600元,并承担以596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016年管理测绘、规划图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测绘费用13万元,并承担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017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测绘费用51000元,并承担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018年浑江区时点变更工程测绘费用29万元,并承担以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项目测绘费用20万元,并承担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白山市浑江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测绘费用664万元,并承担以664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4元,减半收取计33232元,由被告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