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康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康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同兴综合市场3幢2层53号。
法定代表人:熊腾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昌路167号。
负责人:***。
上诉人***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0111民初3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盘龙辖区,本案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藉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主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盘龙辖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应按其登记地确定其住所地。因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