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042号
原告: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0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系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22号首层第二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古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38号之八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添。
被告:河东区鑫星建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九曲河东综合批发市场4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古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河东区鑫星建材商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2元,减半收取计48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6元,两项合计8392元,由原告深圳市泰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重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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