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湘01**民初5099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乔庄1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广利,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天雪,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凤连,被告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广利、陈天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某某系万源公司合法原始股东,自万源公司2000年成立至今一直享有万源公司9.88%的股份,万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但*某某从未收到过万源公司提交的会计报告。2017年,*某某与万源公司因劳动争议等原因提出退股,双方因退股的股权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已就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万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7-8-30汇总资产负债表》《2017-8汇总利润表》两份证据材料,鉴于该会计报表系万源公司单方制作,为核实其真实性,*某某已向万源公司申请提交该会计报表所涉及的所有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某某查阅、核实,但万源公司迟迟不予理会。万源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某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故请求:1、判令万源公司向*某某提供2000年-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2、判令万源公司提供2017年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某某查阅、复制;3、本案诉讼费由万源公司承担。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公司章程;2、退股申请书、传票;3、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申请书、顺风快递回单及邮政快递回单。
被告万源公司辩称,一、*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一)*某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离职后有同业竞争的行为,*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某某在万源公司曾任董事、副总经理,在职期间成立或以其配偶名义成立五个公司,该五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万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而且*某某以其配偶名义成立的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公司实施了与万源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将原本属于万源公司的业务非法抢占。*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其职权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机会,实施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某某在职期间成立或以其配偶名义成立了五个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报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必然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公司的利益。同时*某某从公司离职后,仍继续利用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公司的名义继续实施与万源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这在万源公司提供的4-1组证据中可以证明,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公司2018年1月31日仍向相关单位开具了业务发票。故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某某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万源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申请。(二)*某某恶意诉讼,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具有不正当目的。*某某1999年进入公司,2017年9月从公司离职。在此期间,其作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完全清楚知晓的。*某某在职期间从未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账簿提出任何质疑或查阅复制要求。*某某在这个阶段的实际目的是恶意诉讼,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通过多起诉讼给公司施压、制造麻烦,获取不合理利益。二、*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某某诉称因双方退股的股权价格不能达成一致而提起该诉讼。而万源公司与*某某的股权回购纠纷中,根据万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权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某某股权的价格以其申请退股时上月末公司会计报表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与退股股东协商确定。为此万源公司已经提交了《2017年1-8月会计报表》,根据万源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可以清楚的计算*某某的股权价值。万源公司所提交的《2017年1-8月会计报表》系*某某在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形成的,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不能仅凭*某某一面之词而否定其真实性。*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应当在股权回购纠纷中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某某认为按照上月末净资产计算股权价格不足以满足其期望值,公司同意*某某对外高价转让其股权。三、查阅、复制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超出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不属于会计账簿。所以,*某某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仅仅是会计账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股东仅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复制会计账簿。四、对于*某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某某未曾对万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提供2000年-201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万源公司并未侵犯*某某的知情权。综上,*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万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万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1、公司制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管理规定行为处分规定》;2、公司制定的《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3、公司OA系统公布《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的记录;4、公司人事在公司QQ群发布关于OA系统公布《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的聊天记录;证据二:1、长沙世达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2、长沙师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3、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4、湖南纳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5、临澧纳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6、*某某与李榕的婚姻关系证明;7、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证据三:1、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与*某某及其配偶所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对比表;2、湖南省土地学会发布的(湘土学发[2012]01号《湖南省2011年度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结果的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证据四:1、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在岳麓区国家税务局的开票情况及税务登记表、缴税情况;2、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在岳麓区地方税务局的开票情况及税务登记表、缴税情况;3、湖南省地税复函及湖南纳川开发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某某个人所得税清册;4、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与原告公司从事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对比表及其相应合同;证据五:1、公司OA系统公布《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的公证书;2、公司人事在公司QQ群发布关于OA系统公布《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的聊天记录的公证书;证据六:1、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公司股权退出管理办法(试行)》;2、公司人事向*某某邮箱发送《公司股权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记录的公证书;3、万源公司在股权回购纠纷中提交的《2018年1-8月份会计报表》。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万源公司对原告*某某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某某作为股东,但不必然具有查账的权利,若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万源公司可以拒绝查阅相关财务信息;对证据2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某某有竞业禁止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因此万源公司具有拒绝查阅的权利。
原告*某某对被告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中的证据1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中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三中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四中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五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六中的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某某、万源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万源公司系2000年12月6日由湖南省国土厅地价评估事务所改制而来,原名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更名为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服务;测绘服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土地评估咨询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某某系万源公司股东之一,自万源公司成立时起即在万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不动产研究部门担任副总经理。2017年8月8日,*某某向万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万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回复同意解除。2017年9月8日,*某某向万源公司提交《退股申请书》,要求退出*某某在万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所有股份。因退股协商不成,*某某另案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7湘01**民初9039号,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万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8-30汇总资产负债表》《2017-8汇总利润表》两份证据材料。为核实该两份会计报表真实性,*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23日两次向万源公司邮寄《查阅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申请书》,要求万源公司提交会计报表所涉及的所有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某某查阅、核实。该申请书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24日送达万源公司。因万源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后,一直未对*某某进行回复。2018年5月14日,*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万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关于印发<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的通知》(湘万源发[2014]28号),内容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员工的利益,特制订《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于万源公司的OA办公系统中。万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制定的《公司竞业禁止和保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三)公司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成为公司有竞争关系单位的核心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等)。
*某某与李榕于2004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5日,李榕与他人成立长沙世达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于2018年1月26日被注销登记。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土地规划、设计、评估的咨询;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的咨询;房地产项目策划;计算机技术开发机科技咨询(以上不含专营专控及限制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2005年10月20日,李榕与他人成立长沙师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注销。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国土资源与环境调查的咨询、土地登记代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代理、房地产项目策划(不含专营专控及限制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2014年6月30日,李榕与*海波(系*某某弟弟)、*红梅(系*某某堂妹)成立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升公司”),李榕占股40%,认缴出资40万元,并于当日实际出资。2017年7月27日,李榕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靳艳平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惠升公司注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湘许嘉园北栋1607号,其经营范围为:土地规划、矿山规划咨询;国土资源调查、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工程测量(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2016年5月6日,*某某成立湖南纳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持股100%,*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榕任监事,该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变更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园艺作物种植;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将之前包含其中的“土地管理服务”予以删除。2016年6月29日,临澧纳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服务;园艺作物种植;土地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某某在该公司成立时为股东之一(认缴9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6年8月9日,*某某将其全部股份转给法定代表人赵福元,便退出该公司。*某某在庭审中称对于其妻子李榕成立的长沙世达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师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惠升公司的情况,*某某是在李榕成立上述公司后才知情的。
万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六次变更:2003年4月16日,经营范围为:凭资质等级证从事国有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培训及咨询服务,变更为:凭资质等级证从事国有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专业人员培训及咨询服务。2006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国土资源技术咨询服务。2014年6月20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国土资源技术咨询服务,凭本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服务。201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国土资源技术咨询服务、土地登记代理,凭本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5月19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土地评估咨询服务;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服务;测绘服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1月6日,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服务;测绘服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土地评估咨询服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万源公司提供的合同显示,就开发区集约评价项目,长沙万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与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项目协议书》,项目内容为调查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土地利用状况,评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2010年5月26日,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与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项目协议书》,项目内容与上述相同。2011年12月,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长沙万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澧县嘉晖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项目协议书》,项目内容与上述相同。2015年4月20日,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惠升公司签订《关于开展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约定工作主要任务为:1、根据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划定实施方案》划定开发区发展方向区;2、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3、完成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2017年1月9日,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惠升公司签订《澧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另就土地复垦项目,2017年6月8日,惠升公司与安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咨询合同》。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项目,惠升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与安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咨询合同》;2017年6月12日,惠升公司与安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咨询合同》。双方还签订了《委托合同书》,就S231安乡黄山头至出口洲公路夹夹至出口洲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安乡县安福乡、安疑乡、安丰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工作进行委托。上述项目内容与万源公司提供合同的从事的相关项目相同。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长沙惠升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在岳麓区国家税务局的开票情况》显示,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惠升公司共有5次开票记录。购方企业名称为:安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供的资料显示,“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到湖南纳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某某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惠升公司2015年总收入325100元,2016年总收入113543.69元;2017年总收入257281.55元。
湖南万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原名长沙万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名称变更。万源公司和湖南万源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万源拍卖有限公司、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万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汇微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微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万源公司与上述公司系关联企业,公司在人、财、物、事统一管理调配,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员工劳动合同均签在万源公司名下。根据工商登记显示,上述公司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高度重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某某作为万源公司的股东,依法应享有上述权利。且*某某已向万源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提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前置程序。
关于*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问题。万源公司辩称*某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离职后有同业竞争的行为,因此*某某具有不正当目的,万源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申请。本院认为,首先,*某某申请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直接原因是在本院另案受理的*某某与万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件中,*某某对万源公司提交的《2017-8-30汇总资产负债表》《2017-8汇总利润表》两份证据材料真实性存疑,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对该直接影响股权价格的材料提出异议,并要求查阅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且该股权回购纠纷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其次,虽然根据万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某在万源公司处任职期间先后通过自己或者其配偶参股或成立多家与万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的行为,但万源公司不能以*某某之前的竞业行为来认定*某某当前行使股东知情权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综上,万源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是否有权查阅、复制万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某某有权查阅、复制万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且不需要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因此,*某某要求万源公司提供2000年-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是否有权查阅、复制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某某有权查阅万源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既包括原始凭证,又包括记账凭证,而会计账簿是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对于能否一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未予明确。本院认为,股东通过查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以核实会计账簿的内容,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详细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不查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股东可能会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故*某某要求查阅万源公司2017年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要求复制万源公司2017年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自2000年起至2017年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情况说明和附注)供原告*某某查阅、复制;
二、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公司2017年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供原告*某某查阅;
三、上述材料由原告*某某在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地点在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查阅或复制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在原告*某某在场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具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文 魏
书 记 员  廖 燕
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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