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与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终2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乔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且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晴
审判员黎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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