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初22号
原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诉讼代表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被告: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
被告: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山东华地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邵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