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催2号
申请人: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西林,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测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票号为3050004320447439,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收款人为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测公司陈述其将上述票据交付给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潜江市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因将票据遗失,未能在项目结束后向中测公司退还银行汇票,且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并未承兑票据,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以上陈述,本案票据最后持有人为潜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的规定,中测公司并非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其无权提起公示催告申请。据此,中测公司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中测晟图遥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静
审判员 林静寂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燕双
书记员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