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6132号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62号动力国际C座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9463D。
法定代表人:梁永红。
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39号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549XP。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贵,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3日,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艺铭
书 记 员 尹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