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0570号
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39号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549XP。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廷华,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009293305G。
负责人:周云江。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1村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7450448697G。
法定代表人:徐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继凯
书 记 员 郭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