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2民初2322号
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39号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54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寰袤空间土地开发整治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环城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34544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寰袤空间土地开发整治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维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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