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翔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集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捷翔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集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捷翔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确定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欠款纠纷,定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显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规定,本案交货地既不在广州市也不在北京市,而是在安徽省某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客观事实是:实际违约者是被上诉人,上诉人已经决定提起反诉。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为非标产品,无明确详细的产品检验质量标准,也没有具体的交接验收过程,且产品尚在验收期间。上诉人已经决定将本案争议产品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选定司法评估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予以公正鉴定,且目前产品仍在被上诉人处,处于被扣押状态。上诉人本想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鉴于目前被上诉人先起诉,上诉人只得作出前述异议反映。三、综上,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应当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向上诉人的注册地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