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之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81民初1160号之二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鎏志,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7日,住河南省***。
被告:***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曹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明,男,生于1970年10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贺彦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顺东,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广安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法定代表人:唐朝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争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军,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定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广安金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司长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史全胜,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车国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麒麟村8住9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龚中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包善群,女,生于197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邹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国,男,生于1988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田顺东、广安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吴定国、广安金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史全胜、中国太平洋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龚中强、包善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中华
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