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81民初1160号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新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7日,住河南省***。
被告:***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曹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顺东,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广安宏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法定代表人:唐朝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争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定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广安金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司长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史全胜,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车国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龚中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包善群,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白泓,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田顺东、广安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吴定国、广安金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史全胜、中国太平洋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龚中强、包善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肖 荣
审 判 员  蔡中华
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昕宇